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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字体:   2010-09-26 09:26:21   来源: 中国天气网浙江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提高防雷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防雷工作质量和防雷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号)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三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分为: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防雷工程资格证》施工专业,适用于从事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

(三)《防雷检测资格证》,适用于从事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浙江省气象学会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并接受浙江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具体办事机构为浙江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防雷资格办),负责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申请受理、审核、考试、发证、审验和管理等工作,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负责申请受理、审验工作。由防雷资格办认定的机构负责培训工作。

第五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由省气象学会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合格后,浙江省气象学会在30天内核发相应的资格证。

第六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防雷工程资格证》设计专业

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防雷工程资格证》施工专业

具备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三)《防雷检测资格证》

具有防雷、通信、电子、电力、建筑、计算机和气象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一)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被注销未满年的;

(二)               其他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第八条 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向防雷资格办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按要求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明或技术职称证明。

第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每3年必须参加专业培训一次。培训的机构应当是防雷资格办认定的机构或者认可的院校。

第十一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每 3 年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使用;审验不合格或者无故逾期审验的,视情况予以缓审或者注销资格证。

第十二条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于规定审验期内,向防雷资格办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办理审验手续。申请时应当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近3年来参加专业培训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审验包括以下内容:

(一)       3年来参加专业培训的情况;

(二)       有无重大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

第十四条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不予通过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审验表》的;

(二)近3年来未按要求参加专业培训的;

(三)连续3年未从事防雷专业技术工作业务的;

(四)有违法违纪或违规操作行为的。

第十五条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予以注销

(一)申报材料不实,虚报冒领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

(二)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因违规操作,导致重大责任性事故的;

(五)其他不再适宜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

因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专业技术规范、标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终身不得申请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十六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 15 年。

第十七条  持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应当于资格证有效期满前30天内,向防雷资格办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        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符合规定的,浙江省气象学会在30天内予以换证。

第十八条  在其他省(市、区)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的人员,到本省行政区域内机构从事防雷技术工作的,应当向防雷资格办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符合规定的,浙江省气象学会在30天内予以换证。

 第十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的,应在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及时向防雷资格办或者由防雷资格办指定的机构申请补证。申请时应当填写《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核查属实后,浙江省气象学会在30天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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