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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字体:   2010-09-26 09:30:48   来源: 中国天气网浙江站

 

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函〔20052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90,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防雷减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因雷击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引发火灾、停电停产、网络瘫痪、信息中断等事故频繁发生。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层建筑、现代化电子设备和人员、财产密集场所的大量增多和集聚,雷击事件和雷电灾害损失呈逐年上升趋势并呈现出多样性。防雷减灾工作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地区防雷减灾组织机构,督查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工作的落实,不断完善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等制度,严格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积极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大力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确保各项防雷减灾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投入,确保防雷减灾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防雷减灾工作的投入,将防雷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大对防雷减灾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投入,切实保障防雷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执行;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的投入,通过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为科学防雷减灾提供有效的决策依据;要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科普宣传的投入,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切实增强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要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新技术研究及推广的投入,有效提高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和水平。

  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防雷减灾长效投入机制,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各类场所、设施、设备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和维护,切实保障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的制订和执行,有效提高雷电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协同配合,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责,严格把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关,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以及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质量考核以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

  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将气象主管部门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意见作为前置依据之一,并将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安全检测的资料纳入建设工程和消防安全的档案管理。防雷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的工程项目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装置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将“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纳入政府集中审批服务窗口,行便民服务。

  各级生产经营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特别是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等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检查,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照《办法》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

  四、科学防雷,严格落实防雷工程技术措施

  防雷减灾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落实工程技术措施,科学有效设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安装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其设计、施工和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在防雷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由防雷专业机构实行跟踪检测和竣工检测;已建防雷装置必须经常维护并定期开展检测,确保长期有效。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至少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至少每年检测一次。

  五、加强执法,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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