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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雷安全预防雷击火灾工作的通知

【字体:   2010-09-26 09:34:06   来源: 中国天气网浙江站

 

各区、县(市)气象局、公安(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190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5216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工作,避免和减少雷击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防雷安全责任意识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灾害之一,也是造成建(构)筑物和易燃易爆场所火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市是雷电灾害事故多发地区,每年因雷击引发的火灾事故频繁发生,由此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对我市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公安消防机构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杭州”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防雷安全责任意识。要通过加强领导,创新机制,通力协作,认真贯彻防雷减灾各项规定,确保各项防雷安全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有效避免和减少我市雷击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齐抓共管,有效落实防雷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加强对防雷安全和预防雷击火灾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防雷工程技术措施,督促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部门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测工作,科学有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雷击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能,依法实施“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项目(具体见附件),加强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维护检测情况,以及相关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对涉及防雷安全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具体见附件“设定依据”第四款),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其进行防火设计审核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建设单位未能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和《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行政审批窗口不得受理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和验收申请。同时,在日常管理中,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将防雷装置的竣工验收资料纳入消防安全管理档案,接受监督检查。

三、加强执法,依法查处防雷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特别是对高层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和电力、通信、交通、金融、学校、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各项防雷安全措施落到实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以及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防雷装置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五年九月七日

编辑: 中国天气网浙江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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